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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中介组织管理地方性法规出台始末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7日作者:法制日报 王柏泉
我国首部中介组织管理地方性法规在辽出台始末


  我国首部关于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即将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回顾该条例出台的台前幕后,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民主立法的典范。

 

立法动议


 

源于群众呼声


  2008年初,在辽宁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石瑞锋等11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辽宁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该条例的制定被纳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一个好的立法动议,要合乎民众呼声,善对发展急需。经过广泛调研后,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市场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型的特殊经济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市场中介组织架构不规范,定位不准确,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低下,个别中介组织甚者参与寻租腐败,成为一个新的社会腐败体,严重损害了尚在成长中的中介组织服务体系,削弱了中介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群众热切盼望早日出台一部专门法规来加以规范。

  2010年初,在辽宁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尹菘励等11名省人大代表,再一次提出了关于制定《辽宁省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议案。这两个议案引起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高度重视,认为这是市场经济亟待完善的空缺。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这项议案列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

  经过三年的酝酿,该立法议案终于步入起草阶段。

 

委托起草


 

力求科学公正


  为了确保起草工作的科学与公正,切实维护各方利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委托立法的方式,由具有中立性质的辽宁省地方立法研究会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结合立法实践,扬长避短,一改多数法规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起草的做法,决定通过委托立法的形式,打破惯例,力求突破,进行了一次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

  条例草案起草人员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分别召开了有关行政机关、专家、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多个座谈会,科学论证,博取众长。经过一年多的努力,2010年8月17日,辽宁省地方立法研究会正式将条例草案稿及有关立法资料移交给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公众参与


 

广开立法渠道


  为了制定好这部法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在发扬以往民主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动群众,进一步扩大社会各界特别是普通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使这部法规的制定工作始终建立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两个新的做法引起了高度关注。在一审、二审之后,两次将草案在辽宁省主要新闻煤体上公布,直接听取公众意见;在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还向社会公开征集参加该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的人选,通过相关程序,分别邀请了中介组织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主管部门代表、普通公民代表等12名,为公众参与立法广开渠道,让公众有机会直接面对面向立法部门建言献策。

  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制度设计进入该条例立法当中,一扫以往“部门立法、封闭立法”的负面印象,民意得到充分反映,可以说,这是本次立法工作的一个最大亮点。在本次法规起草过程中,共收集各方意见300余条,直接采纳了80余条。

 

听取意见


 

强化代表履职


  同一个议案,3年内几十位人大代表两次提出,足见该法规的重要性。为了给代表们一个满意的答复,确保他们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采取将草案回归代表的办法,在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三审之前,专门听取了提出该项法规立法议案的省人大代表们的意见。

  此举释放出的讯息是积极的,进一步强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激发了代表们参与立法工作的使命感。

  纵观该项法规的立法过程,从代表议案立项、委托社会专业组织起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到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讨论审议,充分表明了这是一部民主立法方式运用全面、公民参与度高的法规,堪称典范。这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中,也是不多见的。这部法规的立法过程表明,要想真正实现立法的公正性、民主性、科学性,需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为民立法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拓宽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渠道。